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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 所: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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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5-10-20 12:17:48
取保候审的适用规则主要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和《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具体如下: - **适用情形**: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,对于可能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,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,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,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,以及羁押期限届满、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取保候审。 - **禁止情形**: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规定,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,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、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。此外,累犯,犯罪集团的主犯,以自伤、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,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适用取保候审,但患有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况除外。 - **担保方式**: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八条,取保候审有保证人和保证金两种担保方式,对同一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,不得同时使用,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,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。保证人需符合与案件无牵连、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、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制、有固定住处和收入等条件。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,未成年人为五百元,具体数额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确定。 - **被取保候审人义务**: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一条,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,住址等信息变动应及时报告,传讯时应及时到案,不得干扰证人作证,不得毁灭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。此外,根据《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决定机关还可根据案件情况,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特定场所、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、不得从事特定活动。